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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書

108年度請上字第392

甲○○ 40歲(民國00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00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選任辯護人 陳榮哲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08 8 21日為第一審判決(107 年度易字第1252號)、(原起訴案號:106 年度偵

字第29447 號、第33379 號),本檢察官於108 9 4 日收受判決正本,認應提起上訴,並將上訴理由敘述如下:

一、原審諭知本件公訴不受理乙節,固非無見。惟查:

按刑法第239 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刑法第245 條第2 項固有明文。然該條項所謂縱容,乃放縱容許配偶與他人通姦或他人與配偶相姦之意,宥恕則係指於通、相姦事實發生後,予以寬諒不追究之意;又所謂縱容或宥恕,非僅須內心有縱容或宥恕之真意,且須於外部有縱容或宥恕之明示或默示之表示行為,並須待積極之證據證明,方足當之,尤應參酌告訴人前後客觀上之行為以綜合判斷告訴人是否有縱容或宥恕之真意,諸如:知悉姦淫行為之時間為何、知悉後有無提告、其事前有如何之表徵縱容或事後知悉是否有明確向他人表示原諒之意思、態度等節,客觀認定之,不得以被害之配偶暫時緘默隱而未發,未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表示追訴之意思,即指為「縱容」或「宥恕」,有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2173號判決意旨可參。

本件並非單純為告訴人王容情對被告甲○○提告妨害家庭之事,被告(周曉君Joy Chou)之夫洪士弘係先於民國106 1 2 日對告訴人之夫陳信宏提出妨害家庭之告訴,陳信宏續於106 3 20日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製作警詢筆錄,告訴人並於106 3 月間對被告(周曉君Joy Chou)提出妨害家庭之告訴,合先敘明。告訴人固曾以LINE通訊軟體透過友人傳送訊息內容為:「Joy(即被告甲○○) ,我下午跟晚上打電話妳怎麼不接也不回電?妳這一年妳應該有很多話要跟我說吧!看到妳FB過那麼辛苦和委屈身為女人為妳感到不值!距離上次FB私訊跟妳說謝謝已經一年了!如今想再說一次謝謝妳!因為有妳我們夫妻倆才明白在彼此心中如此重要,謝謝妳讓我們家的感情增加了厚度跟溫度!有時間我想約妳下午茶面對面聊一下,妳覺得可以隨時給我電話。這次希望妳是開玩笑的,我們接著全家要去上海,如果是認真的,我們回來會一起面對,如果是開玩笑的,請在3 1 號前去信義分局完善處理好,很樂意跟妳繼續作朋友」、「謝謝了」之訊息予被告(周曉君Joy Chou),惟依上開訊息內容僅能證明告訴人係就「上次FB私訊對話」及「因為有妳我們夫妻倆才明白在彼此心中如此重要」表達謝意,且自告訴人於文末提及「如果是開玩笑的,請在3 1 ( 1063 1 ) 前去信義分局完善處理好,很樂意跟妳繼續作朋友」,可知悉告訴人對被告發送上開訊息之重點係在商請被告就被告之夫洪士弘對告訴人之夫陳信宏提告妨害家庭部分與洪士弘協談是否撤回告訴,且告訴人當時亦尚未對被告提告,顯與告訴人對被告提告妨害家庭部分無關,難以上開訊息內容遽認告訴人已對被告有宥恕之意。是告訴人並無寬諒被告先前與告訴人之夫陳信宏相姦行為之意思,亦未明確表示不予追究,尚難直接認定告訴人有宥恕被告之意。

 

告訴人復於原審證述:「(檢察官問:你下面有提到如果是開玩笑的,請在3 1 日前去信義分局?)我指的是被告配偶的存證信函,我出發點是希望他們都不要告,我希望處理我和陳信宏的關係。這是指106 3 1 日,和我傳訊息是同一年,因為傳訊息給被告(周曉君Joy Chou)之前,我們全家本來就在很久以前就規劃要去家族旅遊,那時我很掙扎要不要去,怕毀了全家人的行程,3 1 日剛好我從國外回來,我想說看事情要怎麼處理。」,「(辯護人問:(提示本院卷二第52頁被證23)這三段訊息是什麼意思?)

 

第一段的時候,我那時純粹想要解決被告(周曉君Joy Chou)先生不要告來告去,我想要安心處理我和陳信宏的關係,因為我覺得被告曾經以朋友身分出現在我面前,為了光明正大出現在陳信宏身邊和我接近作朋友,結果被告(周曉君Joy Chou)跟陳信宏發生那種不堪的關係,我覺得應 該要給我一個說法」,「(辯護人問:第一段「看到你FB那麼不值和委屈,身為女人為你感到不值」等等,為何會有這段話?)因為我覺得被告(周曉君Joy Chou)有好好的人生不過,為何要當第三者,做第三者難道不委屈、不辛苦嗎,被告好好的人生,人模人樣的,為何不去過正常的生活」,「(辯護人問:下一段話「距離上次FB私訊跟你說謝謝也已經一年,如今想再說一次謝謝你」、「因為有你,我們夫妻倆才明白在彼此心中如此重要」這段在說什麼?)因為我有陳信宏,他跟我說他和被告這一年發生的事情,我知道陳信宏為了家庭甩不掉被告,還被被告威脅、恐嚇等等,說的那些種種,我才覺得有的男人外遇到把自己配偶說得不堪一擊,至少他當然做了不可原諒的事情,但是至少他還努力的不想要傷害我,我那時才知道他好像有很多次妥協都是因為不想傷害到我。」,「(辯護人問:有什麼事情你必須要謝被告?)應該是104 12月某日,那時我和陳信宏吵得不可開交,我身心疲憊時,我覺得解鈴還需繫鈴人,所以我傳訊息,那時被告和我還是朋友身分交流,我覺得與其吵來吵去,我主動聯繫被告,我想要被告知道因為我懷疑陳信宏被被告吸引,而我們在吵架,我詢問被告和陳信宏是怎麼認識的,如果被告說的地點和陳信宏說的地點是同一個,我決定要再相信他一次,那次被告回答的是我想要的答案,和陳信宏說的地點、認識原因相同,所以我就跟被告說謝謝,因為證明陳信宏沒有騙我,所以我跟被告說謝謝。這是我決定和陳信宏繼續生活的一個理由。」等語。依上開內容,告訴人對被告說「謝謝」,是起因於告訴人與陳信宏吵架,為緩解告訴人心中對陳信宏之疑慮及為商請被告(周曉君Joy Chou)向被告之夫洪士弘說情,以使洪士弘撤回對陳信宏之告訴,惟洪士弘事後並未對陳信宏撤回告訴,則告訴人於此情境下,是否會立即決定原諒並不追究被告(周曉君Joy Chou)與陳信宏之相姦行為,尚有疑問。且告訴人當時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給被告之內容係表示:「跟你聊希望都不要告,明明結局都知道,不要互相折磨了」、「過程是美好的,就保持美好回憶」等語,足見其有保留「希望都不要告」等因素,而暫未決定是否要對被告表示宥恕,尚待洪士弘之後有無對陳信宏撤回之情形而定,而非馬上對被告(周曉君Joy Chou)明確表示原諒不予追究之意,亦足見告訴人未向被告(周曉君Joy Chou)明確表示寬諒不予追究,而係暫時保留、隱而未發。原判決以「且因被告之夫乙男亦對陳信宏提告,告訴人因而希望互不提告,如前所述,期間告訴人亦明白提及『謝謝妳!因為有妳我們夫妻倆才明白在彼此心中如此重要,謝謝妳讓我們家的感情增加了厚度跟溫度!』、『很樂意跟妳繼續作朋友』、『謝謝了』、『過程是美好的,就保持美好回憶』等語,衡諸常情,對於配偶與第三人發生通姦之情事,若非宥恕,豈可能對第三人表示感謝,並願意繼續與第三人為友,並同意認為『過程是美好的就保持美好回憶』等語?固然,證人即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針對上述對話內容作證時,並未提及上述對話內容為宥恕之表示,惟按告訴人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參照),而本件有關告訴人是否就其配偶陳信宏與被告(周曉君Joy Chou)之通姦行為為宥恕之表示一事,既據本院認定如前,而證人即告訴人此部分之陳述,因尚無其他事證為佐」乙節及證人鍾欣如於審判時之證述內容,逕認告訴人就本件被告(周曉君Joy Chou)與告訴人之夫陳信宏通姦之情事,已有宥恕之表示。惟:

 

證人鐘欣如係被告之親密好友,其證述內容實有偏頗之虞,且其證述內容大多為被告或陳信宏單方面轉述,且其所述僅能證明被告何時與陳信宏交往,均不能作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

告訴人上開訊息內容之傳送並非對被告為宥恕之表示,已如前述,況告訴人係於106 3 20日左右向本署遞送對被告提告妨害家庭之告訴狀,應係被告之夫洪士弘並未對陳信宏撤回告訴,使陳信宏仍需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製作警詢筆錄,即決意提起本件告訴,益徵告訴人當時確實因慮及「洪士弘是否對陳信宏撤回告訴」等諸多因素,而對被告傳送上開訊息。

綜上,原審未慮及上情,誤認告訴人已宥恕被告,因而對被告為公訴不受理判決,實有認事用法之違誤,請撤銷原判決。二、另本件告訴人認原判決有違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實有違誤之處,因之請求本檢察官上訴。經核閱告訴人所述事項,認其聲請上訴有理由,爰附送刑事請求檢察官上訴狀1 份,並援引為上訴理由。三、綜上所述,原判決認事用法尚嫌未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44 條第1項、第3 項、第361 條提起上訴,請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轉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華民國108910

檢察官 白惠淑

附件三:

被證23(見原審卷二第58頁)

告訴人王容情以LINE通訊軟體經由不詳友人(經告訴人王容情於原審審

理中證稱為友人「慶文」)轉傳給被告甲○○之內容:

王容情:「請麻煩幫忙把條訊息轉給Joy

友:(嗯嗯)

王容情:「Joy ,我下午跟晚上打電話妳怎麼不接也不回電?妳這一年妳應該有很多話要跟我說吧!看到妳FB過那麼辛苦和委屈身為女人為妳感到不值!距離上次FB私訊跟妳說謝謝已經一年了!如今想再

說一次謝謝妳!因為有妳我們夫妻倆才明白在彼此心中如此重要,謝謝妳讓我們家的感情增加了厚度跟溫度!有時間我想約妳下午茶面對面聊一下,妳覺得可以隨時給我電話。這次希望妳是開玩笑的,我們接著全家要去上海,如果是認真的,我們回來會一起面對,如果是開玩笑的,請在3 1 號前去信義分局完善處理好,很樂意跟妳繼續作朋友」

友:(容情,好的,我再把訊息轉給Joy

王: 「謝謝了」

 

 

被證24(見原審卷二第5960頁)

告訴人王容情(以下簡稱王)以LINE通訊軟體與被告甲○○(以下簡稱周)對話之內容:

王:「跟你聊希望都不要告,明明結局都知道,不要互相折磨了」

周:「你們幹嘛不傳訊給Richard ?我電話告訴過你,讓男人去連絡先」

「他當時也過戶給我,但我不會拿到錢就當他打手」

王:「陳信宏不要跟你老公連繫,你老公自己有問題」

周:「無知是一種幸福。知道真相跟另外一面雖然殘忍但更認識彼此,真相絕對不是只有我知道的這樣」

「不跟你們連繫的就是有問題?」

「我講過了,要和解不是以戰逼和」

王:「過程是美好的,就保持美好回憶」

周:(傳送語音訊息7 則及FB貼文1 則)

被證22(見原審卷二第57頁)

告訴人王容情(以下簡稱王)以LINE通訊軟體與被告(周曉君Joy Chou)甲○○(以下簡稱周)對話之內容:

周:「慶文跟我說你們在吵,我反而壓力很大。昨天你又說他房子給你了,那我想就沒事了。你也得到你該有的保障。」

「只是對於我跟你的對話如實在他手裡,覺得很累。因為他又會到處打電話,你別說你不知道」

王:「那是我知道的第一時間,他希望我不離婚,他所有一切放棄,房子,一切資產」

「看他這樣保護家庭,絕對不會散播那照片

 

PS:這裡所說的又是什麼照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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